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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起诉音集协承诺不实存在欺诈 败诉后律师做法律提醒

  “按约定交付著作权使用费后,因使用[音像作品]遇到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在音集协与各家KTV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着这样的条款约定。

  条款里的“音像作品”范围是什么,合同里没有作出书面界定。但多家KTV告诉尚法新闻,当初音集协工作人员说“包括所有的作品”,也就是承诺“只要交了版权管理费,任何一首歌出现了版权纠纷,音集协都负责解决”。

  但浙江一家KTV老板签约交钱后,又被其他版权方索赔成功,音集协没管。他随后起诉音集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是:条款中的“音像作品”,只能指音集协的经权利人授权作品,无法包括其他作品。

  对此,一位KTV负责人表示,音集协当初承诺全包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垄断音像版权市场,让大家都和它签,这个案件让大家看明白,音集协只能根据授权而授权,全包不受法律保护的,希望这个案子能引起全行业关注。

  称音集协承诺不实存在欺诈,KTV起诉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百佳乐娱乐会所,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百佳乐会所按约定交付著作权使用费后,因使用[音像作品]遇到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娱乐会所方面称,当时洽谈合同时,音集协人员承诺的是只要交了费,之后遇上歌曲著作权纠纷,音集协一律给搞定。

  但过了不到一年,纠纷就来了。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百佳乐娱乐会所唱机里的148首MTV侵犯著作权,起诉了会所。法院最终判决会所应赔偿近4万元。

  赔了钱,百佳乐娱乐会所认为“上当了”,于是以音集协承诺不实,存在欺诈,未如约妥善解决百佳乐会所的纠纷为由,起诉音集协要求赔偿。

  法庭上,音集协不认会所的说法。音集协方面称,按照合同约定,只有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自己才管解决,其他的歌曲不负责解决,“超出了音集协的授权许可范围”,责任应由百佳乐会所自行承担。

  但音集协承认,“在实践中,确有为 KTV 经营者处理非会员单位诉讼的事实,但与本案不同的是,此类 KTV 经营者是持续与音集协订立许可合同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并就音集协要求的业务和财务标准达成一致,在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后,音集协可以为其偿付赔偿款”。

  经过一审、二审,百佳乐娱乐会所都败诉了。虽然给第三方的赔偿款只有不到4万块钱,但百佳乐娱乐会所感到自己被欺骗了,觉得咽不下这口气,终审败诉后,又申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家会所称,当初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时候,音集协确实承诺的是只要是歌曲著作权纠纷,一律管解决,所以合同条款中“因使用【音像作品】遇到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这句话,不但字面上没有区分音集协、音著协管理的音像作品和其他音像作品,实质上在双方洽谈时也是约定的是不限于音集协会员作品的范围,除非音集协能拿出来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通常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甲方与丙方一致认为,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 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所管理的【音像作品】, 应当经许可而使用,……2.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许可, 丙方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以表演、放映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像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 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法院认为,由此可见,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权利人未授权的音像作品并不属于其管理范畴,音集协客观上并不具备实施一揽子授权的条件。百佳乐会所向音集协交纳的著作权使用费,系百佳乐会所在案涉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会员作品而产生,本案未有证据反映音集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还涵盖了非会员作品的费用,况且在非会员作品未纳入集体管理范围的情况下,音集协对非会员作品 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不能有效掌握,客观上也无法以之作为计费依据。

  因此,判决认定讼争条款中的【音像作品】应理解为会员作品,不包括非会员作品,并无不当。

  2021年8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会所的再审申请。

  多家KTV称,当初音集协承诺“全包”

  尚法新闻多方了解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浙江当地激起多家KTV不满,多家KTV的负责人告诉尚法新闻,当初,音集协的人确实承诺他们,只要交了著作权费用,无论哪家照过来,音集协都负责给解决,而不是“只有音集协有授权的才管”。

  “这是绝对不一样的两个概念。音集协,只有全国歌曲不到一半的版权,当时音集协承诺的全包,是我们愿意给音集协交费的一个动力之一。”其中一位相关负责人说。

  据多家KTV负责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证明音集协和原合作方天合集团发生纠纷、单方解除了对后者的委托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都出现了很大变化。相关人员给记者提供的手机短信、收费收据显示,浙江地区出现了KTV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版权费的情况,而这恰恰是音集协指责原合作方天合集团收款存在问题之处。“现在还不如以前,以前是个别人违规,现在更普遍了。”有人说。

  据了解,音集协人员不仅仅在浙江当地有过“反担保承诺”,即交付版权费后被其他权利人起诉,音集协负责协调解决,在全国各地都有这样的承诺。

  多个省份的多家KTV负责人称,当初音集协确实承诺,无论是音集协权利范围内的还是之外的其他歌曲,音集协都替KTV出头。

  “赔偿金不多,才不到4万。但希望全国的KTV老板,都能看到这个判例。这算是个大家的一个警钟吧!”一家KTV的负责人说。

  另一位负责人说:“音集协当初承诺全包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垄断音像版权市场,让大家都和它签,之后就排斥了其他类似的第三方,断绝其他权利人对使用者的授权之门。这个案件的审结,让我们这才看明白了,原来音集协是在欺诈我们,音集协只能根据授权而授权,全包条款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案子,希望能引起全行业关注!”

  “这起终审案件,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判例:法院认定,音集协与各家KTV签署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无论音集协负责收钱的人员事先在口头上怎么忽悠,最终,音像作品范围只包括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管理的那些歌曲!这个判例,相当于给其他签过合同的KTV敲了个警钟,也是给正准备签合同的KTV提了个醒。”办理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表示。

  陈楠律师表示,这件事给所有的KTV从业者提了个醒,签订合同时,关键条款一定要约定清晰,“模糊”和“大概齐”,最后可能就是个法律风险。

  他建议已经和音集协签订过合同的KTV,如果希望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么可以要求音集协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反担保承诺”的范围到底是什么,要么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让KTV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郑毅)

  来源链接:https://c.m.163.com/news/a/GQ0ICECU0530HR9S.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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