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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莒南县壮岗镇一村民涉嫌非法采矿,相关部门处罚避重就轻

  我叫陈会猛,现在实名举报莒南县壮岗镇陈家河村村民陈会波父子超范围、超层开采花岗岩50多亩,涉案金额2744万元,破坏基本农田9.47亩(已经以破坏耕地罪被另案处理)的违法犯罪事实。虽然我多次到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举报陈会波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但是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以“莒南县人民法院已经对陈会波父子以破坏耕地罪做出刑事判决”为由拒绝再次受理。万般无奈之下,我求助媒体给予关注报道,以期望引起监察委、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重视,督促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受理我的诉求,将陈会波父子涉嫌非法开采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情经过:陈会波系莒南县壮岗镇陈家河石子厂的负责人,2010年12月,壮岗镇陈家河石子厂向临沂市国土局临港区分局递交矿山企业延续申请手续,2011年7月获得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限至2016年7月。

  2014年4月21日,临港分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存在超层开采行为,同日报批立案调查。2014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资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40950元;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4095元。但是陈会波父子仍继续私自采矿。

  2014年11月12日,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缴纳违法开采罚款 45045 元(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编号No.101035337529)。

  2015年5月26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存在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情况,同日报批立案调查。经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算,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破坏土地 53.74亩,其中基本农田9.46亩。被破坏的土地地类为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鉴于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行为,2015年8月18日,临沂市国土资源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5年8月18日,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7月5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莒南县陈家河石子厂负责人陈会波、其子陈迪成以破坏耕地罪依法做出刑事判决。

  法院判决书中的鉴定意见显示:临莒价鉴字(2015)252号鉴定结论书认定17.15立方米证外开采花岗岩石子价格为514.5万元,证外开采花岗岩废料2229.5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744万元。

  

  令人感到不解的是,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分局在向临港区公安分局移交案件的时候,只是将陈会波父子涉嫌破坏耕地罪的犯罪案件移交,而没有将陈会波超范围、超层开采、涉案金额2744万元的犯罪案件移交。导致莒南县只对陈会波、其子陈迪成以破坏耕地罪做出刑事判决,而未追究其超范围、超层开采、涉案金额2744万元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而事实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既没有对陈会波父子非法所得的2744万元进行没收,也没有将其超范围、超层开采花岗岩50多亩的犯罪案件进行移交,只是将其破坏基本农田9.47亩的犯罪案件进行移交,导致陈会波父子只是以破坏耕地罪被法院轻判,而未被追究其父子二人涉嫌非法采矿且“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有理由认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陈会波父子的处罚避重就轻且有领导为陈会波父子充当保护伞。因此,我请求监察委、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彻查陈会波父子被重罪轻判的原因以及其背后保护伞,没收陈会波超范围、超层开采的非法所得,给陈家河全体村民一个真相,也希望媒体能够持续追踪报道。

  原标题:实名举报莒南县壮岗镇一村民涉嫌非法采矿,相关部门处罚避重就轻

  来源链接:http://www.jinrw.com.cn/zixun/4/5935.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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