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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出现多处矛盾 司法鉴定被质疑“造假”

  

  

  

  

  

  

  

  

  图片说明: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者孙某路做出的《闽华司监(2019〉临监字第315号),鉴定伤情为伤残十级。

  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陈亚凤(孙节约之妻)对媒体投诉称,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者孙某路(此人与孙节约曾因矛盾发生冲突)做出闽华司监(2019)临监字第315号鉴定为伤残十级,安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却将此鉴定为重伤二级(《安公鉴(2019)116号损伤程度》)。该鉴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夸大受害者孙某路受伤程度的嫌疑。陈亚凤表示,受害者孙某路的伤情达不到重伤二级程度。她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二审审理阶段均依法提出复查复核、重新鉴定的请求,相关司法机构均未批准对此进行复查符合、重新鉴定。

  陈亚凤表示,纵观本案前前后后的曲折诉讼及多个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判决、裁定及泉州市检察院在收到孙节约法律监督申请及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孙某路伤残鉴定十级的鉴定书后依然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出不予支持监督等事实,此案不排除欺上瞒下压案不办互相包庇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可能。

  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该案一二审及再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4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申5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判决均不尊重基本事实,导致陈亚凤丈夫孙节约被冤枉入狱。陈亚凤也因此向泉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泉检做出泉检九部刑申通(2021)Z49号不支持监督通知书。

  他还表示,结合本案多个证人证词,不排除孙某路自行磕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孙节约无罪。

  目前,该案已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对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闽华司监〈2019〉临监字第315号鉴定伤残十级与安溪县公安局安公鉴(2019)116号鉴定结论鉴定重伤二级重新鉴定,改判申请人孙节约无罪。

  偷砍树盗家禽 受害者过错在先

  据了解,本案并非孙节约引发纠纷。反而是孙某路家人过错在先。

  孙某路姐姐孙某芬偷砍孙节约家香蕉树,盗窃孙节约的鸡鸭。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当时矛盾已平息。孙某路得到消息后,赶到现场破口大骂,并手持砖头殴打孙节约妻子陈亚凤,将她打倒在地。孙节约为了陈亚凤不被侵害,手持砖头欲殴打孙某路,被孙某路姐夫焦某忠和姐姐孙某芬抱住,他们将孙节约砖头夺走扔掉,孙节约在现场并没有用砖头砸孙某路。陈亚凤用扫把还击孙某路时,孙某路躲避后退倒地,由于现场充满建筑垃圾,孙某路倒在建筑垃圾上后,自行磕伤。

  本案蹊跷之处在于, 双方言辞证据相矛盾。孙节约表示,现场他没有用砖头砸孙某路,孙节约的妻子陈亚凤也证明没有看到孙节约用砖头砸孙某路。孙某路本人也证明没有看到孙节约用砖头砸其头部。孙某路的姐姐孙某芬及姐夫焦某忠则证明孙节约用砖头砸孙某路头部,二者证言证词相互矛盾。

  此外,被害人一方的证词也自相矛盾。孙某芬证明孙节约持砖头砸孙某路头部右侧一下,焦某忠先证明孙节约拿砖头砸孙某路头部左侧一下,这和鉴定结论孙某路左侧颞骨损伤相符,后又证明孙节约持砖砸孙某路头部右侧,前后矛盾。对于孙节约砸孙某路及孙某路如何倒地压在孙节约身上的事实,孙某芬及焦某忠均证明孙某路被砸很严重,直接倒在地上。如果是孙节约用砖头将孙某路砸到在地,孙某路应该首先倒地,不可能出现他压在孙节约身上的客观事实。孙某芬、焦某忠二人证明,焦某忠抱住孙节约,孙某芬用手拉住孙节约,孙节约本身又体弱多病,在此情况下,根本无法也不可能用砖头砸到孙某路,也不符合客观逻辑

  据了解,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矛盾。孙某民证明孙某路压在孙节约身上,孙某聪证明孙节约拿砖头只是吓唬孙某路,孙某聪、孙某钮证明孙节约是否用砖头砸孙某路,没有看到。孙某筑虽然证明孙节约用砖头砸孙某路头部一下,他没有站稳,后退两步倒地后站了起来,后将孙节约按倒地上,不符合客观常理。按照孙某筑证明,孙节约一下将孙某路砸成重伤二级,孙某芬、焦某忠均证明孙文路被砸后情况严重,直接倒地,不可能出现孙某路从地上站起来再将孙节约摔倒的事实。孙某筑证明不但自行矛盾,并且与其他证据证明孙某路和孙节约抱摔倒在地上相矛盾。因此孙某筑证言不符合法律逻辑,不可采信。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

  值得玩味的是,本案鉴定结论与言词证据也相互矛盾。

  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认为,本案适用法条错误,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孙某路神志清楚,不符合重伤二级的特点。鉴定结论伤情记录显示,孙某路头部左额颞叶受伤,焦某忠证明孙节约用砖头砸孙某路头部左侧,有其他证人证明孙节约打孙某路头部右侧,鉴定结论中出现多处受伤部位,因此不排除孙某路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自行摔伤,导致头部磕伤。

  安公鉴(2019)116号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g、第5.1.2h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g是“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5.1.2h是“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本案孙某路的病历及鉴定过程证实孙在受伤后确有脑组织挫裂伤和颅内出血,但没有明显神经系统症状、脑受压症状和体征,“2019-1-29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神志清楚,诉头痛头晕好转,复视好转,无发热,查体神志清楚,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应灵敏,颈软。”不管第5.1.2gh还是第5.1.2h,孙某路都是不符合神经系统异常的体征。

  孙某路住院诊断证明显示,其头部左额颞叶受伤,鉴定结论中也出现多处受伤部位,与现有证据孙节约砸孙某路一下不符,除非孙某路在殴打他人的时候,倒地自行磕伤,因此不排除孙某路自行磕伤的合理怀疑。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孙某路在殴打陈亚凤的时候,陈用扫帚还击,孙某路躲避后退,在后退的过程中倒地,背朝下面朝上压在孙节约身上,头部着地,磕在水泥路面或者家禽圈舍砖楞上,或者磕在地面建筑垃圾砖头或石头上,不排除孙某路自行将头部磕伤的可能。

  此外,孙节约即使存在殴打孙某路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村委三个干部及孙某民等证明,陈亚凤和孙某芬经村委会调解,矛盾本来已经平息,孙某路突然到达现场大骂,手持砖头殴打陈亚凤,将她打倒在地。这些殴打事实有孙节约供述、陈亚凤伤情证明。村委干部孙某聪也证明现场有人将孙某路手中砖头抢下来,其他证人包括被害人在内,均证明孙某路殴打陈亚凤,并将其打倒在地,鉴定结论也证明陈亚凤轻微伤。孙节约在孙某路手持砖头对陈亚凤殴打行凶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继续进行,结合案发当时,陈亚凤被孙某路打到在地,孙节约基于当时的紧张心理,即使用砖头殴打孙某路,也属于正当防卫,陈亚凤当时被打,抱头倒地,事后鉴定构成轻微伤。孙节约的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构不成犯罪。

  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安溪县公安系统在侦查孙某路伤害一案过程中没有依法依规对该案的证人证据真实侦查,在公安司法鉴定过程中从轻伤鉴定为重伤二级,没有达到重伤二级鉴定为重伤二级,孙某路本人则为了达到更多赔偿的不良居心,向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证明孙某路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依规司法鉴定,和安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重伤二级,伤残鉴定严重不符。从轻伤鉴定为重伤二级涉嫌鉴定造假。

  此外,据了解,孙节约身体状况极差,案发现场在被孙某路的姐姐及姐夫用手拉住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手持砖头与孙某路互殴并致其重伤二级。

  陈亚凤表示,由于本案存多处疑点。目前已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起抗诉,改判申请人孙节约无罪。

  来源链接:https://www.sohu.com/a/576856146_121309811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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