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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策划制造是非路 瞒天过海创新实施谋私

  ——武汉公路路桥建设集团即是总策划又是实施者,他们坑害了同伴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的根本利益

  ·情况反映人: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

  【核心提示】

  一件本来十分清晰的事情,人为策划制造升级为复杂案件。“武汉公路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路桥建设)”厚颜无耻地把本不属于自己的49%股份该拥有的责权利据为己有。目的十分明确,手段十分卑鄙,这就是明目张胆的抢钱!在特定的关系和利益面前,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藐视法律,暗地里形成利益链条,为他们一小撮利益集团结党营私,罔顾事实、活生生地抹杀其伙伴(合资企业)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段,把“章程”以及营业范围等恬不知耻地““创新”;乱作为”可谓是主观故意制作企业界奇葩!这一案件事实上就是公然与组织对抗、与法律对抗、与党中央对抗、与人们为敌!

  非常清晰的脉络,“武汉路桥建设”以及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条理非常通畅的来龙去脉,他们却径庭大相。事实是:由“武汉路桥建设”作为后台、总策划人,由始作俑者自己制造是非,确切地说是诈骗!执法者你们所学的专业难道是金融系?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武汉路桥建设”,他的合作人只能眼睁睁地受辱、挨欺、挨骗?他们的方式具有主观故意就是诈骗,对于该事件的受害者,相关部门做了是什么?服务了谁?国家法律站在了谁的角度?

  郭德纲的一句戏言:“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是如何被冤枉的”,在这里竟然成了觊觎!

  情况反映函

  我方: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公司)作为投资人,系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公司,自2001年起长益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合作方式取得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部分的经营权。遗憾的是,我方自投资落地后,一直受到武汉合作方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路桥集团)的非法侵权和干扰,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我方据实依法申诉,期望得到贵单位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监督、协调、制止直至立案调查,依法严惩涉案武汉路桥集团及有关部门违法违纪人员,维护我方合法权益,重建湖北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 鄂港合作投资项目简介

  湖北省武汉市于 1999 年为加快建设与促进交通发展,申请岱黄高速府河大桥与汉施公路新河大桥,以经营性收费方式对外招商合作经营。湖北省政府在 2000 年对该项目作出 《文号:鄂政办函[2000]2 号》 的批文,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安排市公路管理处(简称:公路处)及其下属企业武汉路桥集团与我方长益公司签订了《鄂港合作经营岱黄、汉施公路合同》。长益公司按约定出资人民币 1.92 亿元,武汉路桥集团以岱黄公路府河大桥及汉施公路新河大桥、引路及附属资产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双方成立中外合作企业: 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对两桥及引路展开为期 25 年的合作经营。

  上述合作合同及章程于 2000 年 9 月 18 日经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简称:外商办)《文号:武外商批字(2000) 107 号》审批执行,批复文件清楚显 示,岱黄高速府河大桥与汉施公路新河大桥分别属于一级及半封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为吸引及保障外商投资者的信心,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的规定,首先对两大桥及引路作出评估及协商约为人民币 4 亿元,据此武汉路桥集团按照控股 51%计算,长益公司出资现金人民币 1.92 亿元换取华益公司股权 49%;合作合同约定经营期满后,长益公司将两大桥、引路和设施无偿交还中方。自华益公司合作公司成立后我方一直信守约定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参与管理, 岂料合作方武汉路桥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种种违法违纪行为,背离了合作初衷,对我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 偷梁换柱以假合同更改经营范围和篡改章程

  1、华益公司成立初期,公路处长兼公司董事长向自善于 2001 年 4 月违规,在为指挥长益公司及未取得全体董事签署的情况下,行使一份违规违纪的华益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增加改扩建的董事决议》,他利用职权的便利,配上假合同,私下于华益公司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加上改(扩)建,筹谋让华益公司负责汉施公路,岱黄公路的改(扩)建及相关的铺黑公务的铺垫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华益公司的合同章程本来只是要求经营者对两桥及引路做好维护经营和行车安全,绝对没有任何涉及“改(扩)建”的确责任和义务的。

  2、公路处与武汉路桥集团涉嫌在 2001 年初,利用一份载有“改扩建”的假合 同并向外商办作出汉施公路流量大幅增加需要拓宽的申报,他们虚报港方长益公司也同意实行改扩建;外商办在不知底蕴下为“改扩建”作背书。华益公司 据此背书于 2001 年下旬私下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在新发出的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 围上加入“改扩建”。

  为掩盖这次的造假,武汉路桥集团于华益公司经营九年后,在 2010 年委派 郭德明出任华益公司法人兼董事长时,他们更不惜一切,采取移花接木方式伪 造港方董事签名,利用华益公司董事会通过更换法人和董事长的董事长会决议,他们非法篡改决议内容,包括:私自加入“改扩建”及增加监事一职,并 以此假章程内作申报,企图掩盖及修补华益公司前期董事以假合同私下改变经 经营范围加入“改扩建”的违规勾当,实现以假乱真的目的。更严重的是,岱黄高速铺黑及拓宽改扩建完工后,武汉路桥集团出尔反尔拒绝对港方长益公司作为出人民币 1.115 亿元的返还,并拒绝支付长益公司当年的经营收益,导致我方长益公司股东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长益公司为此违法行为曾向武汉路桥集团质疑,但是原武汉市交通委员会领导黄蔚堂反而命令我方必须配合华益公司以自筹资金、并在没有任何补助的方式下,对岱黄高速进行连串的铺黑及拓宽“改扩建”公务。可见公路处与武汉路桥集团不仅仅漠视合作合同的约定,更沆瀣一气、不惜一切以偷梁换柱方式,包括:私下造假、虚报及篡改章程违法手段,迫使长益公司配合他们执行公务以满足己方私利,造成严重的侵权。

  3、武汉路桥集团不但无视港方在华益公司董事会占少数的事实,更通过 篡改手段以操作控华益公司的经营,包括于原华益公司的章程内私下违法违规 加设监事,公路处借此强行委派财务人员进入华益公司担任监事;这不仅仅剥 夺长益公司在华益公司的话语权、造成公司控制权严重失衡,更让武汉路桥集 团直接操控及把持华益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及经营,进一步肆无忌惮地伪造财 务报表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的资产、华益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三. 抗拒司法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由于长益公司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犯,我方多次发函要求省市政府、市交委、公路处及武汉路桥集团要求纠正和协调未果,其间上级领导也曾参与协调,但是涉事的部门一律消极对待,长益公司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更大范围的侵犯。最后我方不得已据实起诉华益公司以及武汉路桥集团。截至本文落款之日,我方与华益公司、武汉路桥集团前后发生共七起纠纷,其中港方长益公司主动提诉共五起,全部以股东知情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确认公司章程违法/变更董事违法和要求召开董事会为案由提出诉讼;而合作方武汉路桥集团与华益公司则通过困扰性的诉讼,以否认我方股权资格和要求长益公司退回获得分配的利润和股东权益为由以反击。这些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诉讼,一律被人民法院驳回或己方自知之明的主动撤诉告终。

  鉴于武汉路桥集团和华益公司中方人员的特殊身份,即使港方在若干诉讼胜诉后,合作方武汉路桥集团及其操控下的华益公司,他们一直对长益公司的得直的诉讼抗拒履行,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港方胜诉的案件: (2019)鄂民终 40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华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在办公场所向长益公司提供 2014 年 1 月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允 许对会计报告查阅和、复制。判决生效后,华益公司没有按照裁决履行,长益公司为此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长益公司在现场遭受华益公司员工的百般阻挠甚至暴力抗法,在执行法官现场严令执行下,华益公司 才提供零星财务资料供我方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但资料仍与判决要求的完整会计报告相差甚远。相关法院在 11 月下旬再次长益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时,华益公司仍然拒绝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供查阅,甚至时任华益公司张虹燕更在法院办公室大放厥词、随行员工继续以粗暴方式阻止对报表细看,最后法院只有精通 财务会计的法官对提供资料审视,也认定提供资料为未符合裁决要求。为此执行法官对此抗法提交法院合议庭讨论合议,可惜华益公司的抗法行至今未有作出处置。执行庭于 2020 年年中通知双方派人到法院进行账务审核,但是华益公司于当日以董事长与总经理有要事出差为由爽约。同年 11 月,由于执行庭需要对判决结案,受疫情影响长益公司没法派员参加,仍然委托国内财会人员并礼聘深圳专业资质的会计师抵武汉法院出席,华益公司派出会计和展示部分报表供审阅。我司人员经过短时间阅览并准备对疑点提出深入了解时,华益公司人员强行抢夺相关报表并大吵大闹,拒绝对财务疑问作出回应。此后华益公司 更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

  以上抗拒法院的行为,华益公司及武汉路桥集团不但粗暴地剥夺长益公司港方合法权益,更指使下属百般阻挠,涉嫌违反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我方视乎上级机关的协调监督的进展,保留继续举报控告武汉路桥集团和华益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权利。至此,我们没法预测和执行未来 的司法判决或裁定, 假如中方仍旧采用抗拒执行、为拖延进行无理上诉,或者明目张胆抗拒的违法行为, 我方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引起国家与省市领导的重视,投资者在湖北和武汉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依规得到充分保障呢?

  四. 怠于行权坐视汉施新河大桥收费经营权的取消。

  汉施、岱黄合作公路收费经营项目为湖北省与武汉市于 2000 年对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汉施公路收费站设于武汉汉口至施岗的新河大桥,大桥总长 830 米,与前后引路合共 21.98 公里。岱黄公路为全封闭一级公路,收费站设于府河大桥,大桥总长超过 891 米,与前后引路合共长 24.6 公里。这两条公路的收费经营权作为鄂港双方合作的基础,武汉市交委于 2000 年中对两条公路的收费经营权予以批准,在手续上是合法合规的。

  华益公司在 2009 年 4 月 27 日收到公路处与相关人员有关省政府取消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知。汉施新河大桥的经营性突然被定性为 “政府还 贷二级公路”,导致收费经营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突然被取消,汉施公路新河收费站按照政府二级还贷公路随即撤站关闭。

  长益公司于撤站后经查证,汉施新河收费站的经营权早在 2008年得到武汉市人大的认同和证实。在 2008 年 2 月 15 日第 12 居武汉市人大会议记录对两路的态度,显示不宜对岱黄与汉施取消其经营收费权。但长益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突收到武汉路桥集团及华益公司董事长叶国弘的来函,内容表示按照上级要求汉施公路将停止收费。我司随即回函华益公司表达政府文件未下达之前,双方应遵守合同,双方的权益要受到保障的基础下协商,赔偿落实才可撤站。 双方事后就撤站展开多次沟通,但合作方武汉路桥集团从来没有对撤站提供任何的官方文件,相关补偿只是空谈。其间,中方一直埋头进行岱黄高速铺黑及拓宽工程。

  上述工程于 2008 年末完工。湖北省政府突然通知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收回 汉施公路政府二级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对于何故和怎样撤销汉施新河大桥的特许经营权,公路处及武汉路桥集团始终没有解释真相,撤站后公路处透露为让长益公司尽快得到补偿,按照武汉路桥集团提出“回购股权的赔偿方案”进行协商,华益公司武汉方董事与公路处强调,由于合作合同内经营两路的主题产生变化和公路处希望保留华益公司的合作企业平台,他们游说长益公司路桥以“武汉方回购经营权”的方式展协商,争取短期内获得相关赔偿。但随后的协商,武汉桥梁集团及公路处多次以报告不合标准和规范等无聊和无理的理由拖延,撤站赔偿至今不但未见取得共识。在 2016 年国家推行事企分开的政策后, 武汉方各单位包括武汉路桥集团上级单位明言不负责撤站赔偿,并声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公路处及下属企业把撤站赔偿责任相互推搪。

  何以汉施新河大桥的经营性质突然产生变化?也许早在 2008年11月武汉市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报送武汉政文[2008]105 号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 318 国道东升收费站等由经营性收费项目变更为政府还贷收费项目的请示》) 可见部分端倪。内文提及收到长益公司 2008 年 10 月 26 日来函表示愿意退出终止合同,所以申请将汉施公路新河大桥收费站由经营性收费项目变更为还贷收费项目。湖北省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函 [2008]321 号批文,内文提及鉴于合作方长益公司已经同意终止经营合同,同意将汉施公路新河大桥收费站由经营性转为还贷性收费项目,同时请武汉市妥 善处理收费权回收事宜,并完善相关手续。

  由于市交委、公路处及武汉路桥集团始终未对长益公司透露半点有关汉施 公路最终以政府二级还贷公路取消收费权的信息,长益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向武汉市信息公开中心,就有关武汉市三条经营性公路转为政府还贷公路申请信息公开,发现也证实武汉市在汉施新河大桥撤销收费权的过程中,涉及虚报虚假文件蒙骗省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上长益公司至今仍未退出华益公司的经营,在没有落实补偿的情况下长益公司绝对不会退出华益公司的经营。由于长益公司至今从未发出所谓的 10 月 26 日同意退出经营函件。由此推断,市交委、公路处及华益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可能为赶上国家撤除二级还贷公路补偿的时限,向上级作出长益公司同意 退出汉施公路的经营的虚假说法,导致省政府收回汉施公路的收费经营权,让市政府再次向国家申请并获得“取消政府二级还贷公路”的相关补贴。

  五. 滥用职权隐瞒赔偿事实侵犯投资者权益

  岱黄高速河大桥收费站于 2007 月 7 月与黄陂区人民政府达成北移 3.1 公里另设新站的协议。上述移站主要配合黄陂区政府开发盘龙城地区建设用地而进行的。拆迁原岱黄公路府河收费站连带的刘店匝道收费站被拆除,导致刘店站于 2007 年已经损失年收益人民币 450 万元。 至于刘店撤站赔偿,公路处与武汉路桥集团一律不予回应和拒谈。长益公司于 2019 年中曾派员及致函黄陂区了解,但回复到公路处或华益公司查询,对此事守口如瓶。

  实际上黄陂区区长徐进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在长江日报发布,区政府为换取府河大桥收费站北移,给予港方价值人民币 1 亿元土地的补偿。而徐进随后 晋升为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后辞职, 由于涉嫌触犯重大违法违纪和犯罪,至今依然逃往境外居留尚未归案处理,仍然处于被通缉状态,他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与岱黄刘店匝道收费站被撤销的利益补偿有关,不得而知。

  长益公司至今没有收取黄陂区任何移站的赔偿。至于移站,时任华益公司董事长叶国弘与黄陂区签署的移站协议,内容只有包括:黄陂区划拨 32 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民币 500 元的移站工程补贴,随后建设新站费用人民币 1000 元上下预算的一半,及每年华益公司两路在黄陂区综合退税约人民币 100 万 元。最后府河迁站工程总决算为人民币 2100 多万元,华益公司需要自筹资金人民币 1600 万元以完成工程。

  综上所述,上述不成正比及入不敷出的移站协议,反映移站涉及黄陂区、 公路处与华益公司一些利益交易。至于刘店撤站涉及的人员退职安置问题,公路处在撤站一年后才给华益公司清算代支费用。总之,我方对撤站的举动表示强烈质疑和反对,直言此举是违背合作合同的行为,要求政府、合作中方、华益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和赔偿,无奈我方合法权益及收入至今白白受损。更有甚者,武汉路桥集团及华益公司竟以此为由,竟然捏造我方已经退出华益公司经营的不实言论,甚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我方并非华益公司的股东。

  虽然此案华益公司自行撤诉(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1 民初 5060 号《民事裁定书》,但本案无疑系肇事方武汉路桥集团及华益公司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我方合法股东权益的事实,妄图全盘吞并合作公司的收益权益,因此,要求他们赔偿或者向政府协商收费站撤销后的补偿事宜,无异于缘木求鱼。

  截至今日,他们对收费站被撤销的合法权益不闻不问,也不分配股东分红给我方也不分配股东利润给我方,坐视收费站被撤销后合作公司营业大幅度下降的事实。他们片面认为我方已经退出经营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们多年来在华益公司大搞一言堂和违约解雇长益公司常驻人员,广泛与公路处关联公司交易 , 随意支配华益公司资产和现金、资产。我方无奈备受他们摆布, 此种不法行为, 置外方股东于何种境地!

  六. 欺上瞒下侵吞合作公司资产。

  武汉路桥集团瞒天过海篡改华益公司章程和营业范围后,华益公司继续对岱黄府河大桥进行大规模地改扩建工程,其中铺黑的改扩建工程最终于2013 年共投资人民币 2.69 亿元。华益公司于 2020 年在府河大桥投资人民币 2.1 亿元 进行四车道加宽至八车道的扩建工程。至此,华益公司在岱黄高速府河大桥的 改扩建工程上已经投资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这些巨额的投资,尽管我方不得不依照事实予以承认,但武汉路桥集团公然违背会计法和彼时尚在生效实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拒绝把改扩建的总投资作为额外的投资或新增的投资,因此拒绝调整我方的收益分配比例,此举必然令我方投资权益止步于合作合同约定的范围,导致合作 合同约定于合作期间首十年我方可分配 90%及中期七年 50%经营收益的约定变成泡影。这样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我方曾经多次反对并要求确认改扩建投资权益,但是武汉路桥集团置之不理。此举不但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而且违反了会计法规和财政制度,在合作公司完成大规模改扩建后,没有及时对国家申报固定资产增加,涉嫌伪造、变造会计科目和费用,明目张胆地侵吞国家、华益公司和外方的股东权益。

  在岱黄公路改扩建过程中,武汉路桥集团采取分段建设首期 8 公里与后期 15 公里的铺黑改扩建工程,华益公司最终投资人民币 2.5 亿元对岱黄高速进行 铺黑及拓宽府河大桥的改(扩)建工程,上述工程大都是武汉路桥集团及公路处的下属单位诸如:武汉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武汉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管理所、武汉公路勘察设计院和武汉市华光交通工程 有限公司(简称:华光公司 ) 依例“招标”和承包进行,他们更巧立名目 以维护及节省开支名义、采取分段施工以回避严格的监管及方便利益输送、工程款也没有被纳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故意将改(扩)建工程分拆并按城市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借以规避工程验收标准。倘若有关部门能够进场进行监理、审计,我方认为将会发现武汉路桥集团、华益公司及原公路处附属单位及关联单位更多违法违纪的行为。

  七. 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后果。

  我方在武汉华益公司的合作投资受到的种种不法侵犯, 已经给长益公司及香港投资界带来了极大担忧和产生巨大的影响。

  1.长益公司的遭遇僵局。双方没法在华益公司举行董事会,合作中方一言堂的情况下,长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必然继续受到侵犯和损失,按照目前情况发展,华益公司将无法得到正常的管理,其运作和经营肯定备受影响;若长益公司申请解散华益公司,将对合作经营的收费公路的形象与就业等方面产生巨大 影响。

  2.长益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据不完整估算,仅仅在岱黄公路改扩建工程中,我方未能在华益公司的巨大投资中得到武汉路桥集团的确认, 估计自 2013 年改扩建完成后至今,我方可分配利润损失至少达到人民币 3.2 亿元,倘若加上汉施收费站的撤站赔偿、以及岱黄公路收费站的迁移未能足额补偿,损失数据更见巨大。

  3.香港投资界对湖北武汉投资环境多有疑虑。 合作方武汉路桥集团及控股公司属于武汉大型国有企业,十余年来他们利用明暗两手方式多次长期侵犯我方合法投资权益,且面对我方的质疑、举报甚至诉讼,一再推诿,虚与委蛇,毫无解决问题诚意,着实令我方徒呼奈何。

  长益公司的不幸遭遇,不但受到朋友及同行侧目,在香港投资圈也引起不小震动,我方股东心系祖国,在大陆各地均有投资,项目包括地产,金融、医疗等行业。 所谓一叶知秋,面对我方的不幸遭遇,股东们早已心寒,暂时采取观望态度,暂缓考察贵地区的招商投资项目。至于香港投资界更有身同感 受。假如武汉路桥集团及华益公司继续一意孤行,势必造成我方可能提早撤资, 甚至申请解散合作公司。如此一来,势必对武汉的营商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武汉地处华中门户,素有九省通衢的美称,让武汉路桥集团此种侵害股东和纵容这种肆意妄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终究是百害无一利,我们深信 相信湖北省市领导定必为树立良好营商环境和声誉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行动,监督、制止及协调合作各方友好,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共同解决及落实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

  八. 我方诉求

  我方请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1.制止武汉路桥的违法行为,首要举措是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允许我方委派的会计师查阅、复制会计资料和账簿。

  2.对于汉施公路、岱黄公路改扩建工程,确认我方的投资权益,调整我方分 配比例和收费时限。

  3.全面清查合作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修订被篡改的合作公司章程。

  4.对于合作公司经营的合作公路收费站被撤站事宜,与我方协商,探讨回购或者向政府索赔事宜。

  5.根据双方确认的公司章程,改组合作公司董事会,重新确认董事和监事人选,切实监督各方严格履行合作合同。

  6.请合作方武汉市交委告知我方车站移站的补贴和补贴预算根据。

  我方会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随时调整上述要求。鉴于合作中方的一贯表现,我方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相关各方协调,共同商谈各方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达致各方共赢的局面,努力塑造贵得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

  

  来源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40098496618562055/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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