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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领域专利技术被剽窃 江苏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氨法生产的“电子级高活性氧化铜”产品是供双面及多层集成线路板各层导通用镀铜的必须材料,该专利属于芯片制造和使用领域的关键材料技术。

  高级工程师杜宗鑫自80年代中期起即从事有色金属金属盐生产新技术研究,1994年杜宗鑫成立徐州市正泰冶金有限公司,对铜、铅、锌及贵金属盐的生产技术进行研究。2000年,工程师杜宗鑫研究出成熟的金属盐最新生产技术,即包括高活性氧化铜在内“氨法生产金属盐”的专利专用设备及专利生产工艺,该技术为全球首创(当时杜宗鑫将该专有设备和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台湾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位于台湾省,是一家以从事其他化学产品和同类制品为主的企业。

  2001年5月1日,台湾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能够使用杜宗鑫自主研发的“氨法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技术”,聘用杜宗鑫为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超细氧化铜总工程师。

  2001年7月13日,台湾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杜宗鑫自主研发的“氨法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技术”为先决条件,在江苏省昆山市全资成立“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邱辉煌,使用杜宗鑫的“氨法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技术”进行电子级高活性氧化铜产品的生产。杜宗鑫根据自己的专有技术设计了全部生产线的设备及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并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当年11月中旬即开始生产产品,次年正式投产。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从建设、设备安装、投产生产至今一直使用杜宗鑫的专有技术,电子级氧化铜产品也始终是其主营产品和唯一产品,杜宗鑫在职期间作为厂长一直负责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生产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杜宗鑫与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技术使用的延续期限和许可使用费金额。2011年1月1日,杜宗鑫与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调整了特许费的计算方式。但在2017年前后,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开始恶意拖欠杜宗鑫技术使用费,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不讲诚信、不遵守契约精神的行为令杜宗鑫十分失望和愤怒,被迫起诉至法院维权。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苏0583民初第13499号)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苏05民终6060号)均判令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立即向杜宗鑫支付技术使用费3073950元。

  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生效判决后,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迫于无奈,又开始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书》的内容,同时其母公司加强剽窃得来的杜宗鑫专利技术在海外建立生产线的布局,做逐步退出大陆、进一步将产业向台湾地区和越南转移的打算和准备。据了解,除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在大陆布局的2条生产线外,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还利用杜宗鑫的专有技术在台湾省、越南等地区建造了规模远大于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其中台湾省工厂建造生产线6条,越南地区工厂建造生产线6条。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我国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战略目标。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和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不讲契约精神,其母公司存在剽窃专有技术现象,同时也为避免商业秘密被非法窃取或泄露,杜宗鑫就“氨法生产金属盐”的专利专用设备及专利生产工艺,于2016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三项发明专利,并依法获得授权,即第ZL201611109679.3号“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授权日为2017年9月29日);第ZL201611109263.1号“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授权日为2018年1月23日);第ZL201611108518.2号“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授权日为2017年11月17日)。同时这些技术还在台湾省和越南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为迷惑杜宗鑫,窃取其专利技术,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申请希望杜宗鑫同意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请求。但杜宗鑫认为该公司并不讲契约精神,并且自己是国家培养起来的科技人才,自己以专利技术入股,台湾陆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公开窃取和霸占自己的专利技术,加速在海外的生产布局。该专利属于芯片制造和使用领域的关键材料技术,是目前芯片制造领域属于大陆积极突破“卡脖子”技术最为关键的领域,是使用芯片制造智能机芯的必须材料。如果任由该公司肆意窃取,并在海外大肆建立生产线,势必会严重影响大陆芯片制造关键原材料技术的安全和产业的稳定,因此杜宗鑫断然拒绝了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请求。

  2019年6月11日,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终于凶相毕露,在杜宗鑫不在场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张贴通知及股东会决议,解除杜宗鑫的一切职务。

  2019年6月14日,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封锁杜宗鑫的工作场所,强制杜宗鑫离场,从此再未支付任何技术使用费。

  为霸占杜宗鑫的专利技术,拖延非法生产时间,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恶意提起了“专利权属诉讼”,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双目如炬,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民初573号、(2020)苏01民初578号、(2020)苏01民初57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2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39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0号)判令驳回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一步确认了杜宗鑫的三项发明专利技术专利的权属,并认定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针对杜宗鑫提起的技术合同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9)苏01民初345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均作出了支持杜宗鑫的判决,即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于2019年8月1日解除,并且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杜宗鑫研发的涉案专利技术。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的专利技术使用合同已经解除,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使用杜宗鑫的专利已无任何正当理由可言。然而,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置杜宗鑫依法授予的专利权于不顾,未经杜宗鑫许可,仍在大肆继续实施杜宗鑫的专利,包括使用原告的专利设备和专利技术,并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原告专利设备和专利技术获得的侵权产品等。

  2021年10月,杜宗鑫就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行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立案,案号为(2021)苏民初14号。

  面对杜宗鑫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进行诉讼给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的危机,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并没有收手,一边依然使用杜宗鑫的专利技术继续生产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一边试图使用各种鄙劣手段企图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初14号案件进行干扰、影响。

  从2021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1)苏民初14号案件立案开始,至今已有一年零六个月,由于受疫情影响和案件情况复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在此期间,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更是小动作不断,包括单方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鉴定机构出具不侵权鉴定报告,向法院提供没有专家签字的《专家研讨会法律意见书》等。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还针对杜宗鑫的专利提起了一系列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但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一驳回,其企图用此拙略手段影响法院公正审判,注定是徒劳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作为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2.0版本,其将成为未来15年内指引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成为具有历史转折性的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用专章部署“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强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022年10月21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明确,要依法促进技术和数据要素有序流通,依法审理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案件,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杜宗鑫相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必定秉持公正,排除干扰,响应党的号召,依法对自己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早日依法作出审判,维护我国芯片制造和使用领域的关键材料技术专利的安全自主和产业稳定。

  (来源:看头条网)

  来源链接:https://news.sina.com.cn/sx/2023-04-17/detail-imyqrvuu9167661.s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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