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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权益或被忽视, 八里湖村解除千万级合同被指无村民授权

  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村里重大事项应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村委会(以下简称“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水面项目承包方九江市八里湖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里湖公司”),解除千万级的承包合同时,被指无一村民授权签字。这样的协议居然被法院政府认可生效。

  据八里湖公司负责人反映,八里湖村委会经2/3村民授权于1997年、1998年与公司签订《九江市八里湖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九江市八里湖租赁经营合同书》两份协议,并经过公证,后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这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八里湖村委会提供八里湖经营权,由八里湖公司投资经营和管理,从事水产养殖;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7年2月至2047年1月止);八里湖公司除缴补偿费外再缴租赁费,租赁经营后大湖的产权及所有权依然归八里湖村委所有,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八里湖,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归八里湖村委会所有,八里湖公司享有其他补偿费用及水产开发及游乐业的投资和固定资产设施投资的补偿。

  该项目的开发得到了九江市政府批复同意,并取得了从事水产养殖加工配套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取得相关手续后,八里湖公司便紧锣密鼓投资养殖建设生产,并修建了三栋大楼用于生产加工。

  2011年,九江市政府下发九府厅字[2011]144号《关于收回八里湖等水域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回八里湖水域使用权。

  

  

  

  

  2012年起,九江市政府“收湖领导小组”便与八里湖公司商谈“解除八里湖的承包协议及有关补偿事宜”。九江市政府在2013年委托八里湖村委会到九江市中院诉八里湖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据八里湖公司负责人称,八里湖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村民签名授权的情况下就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起诉八里湖公司。

  起诉后,法院原与他协商补偿5880万元不含三栋楼的补偿方案,并得到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4年第1号)确认,在此期间,政府换届,新官不理旧账,只同意补偿八里湖公司2600余万元,且还要扣除村委会租金1100余万元和其他法人拖欠银行的欠款1300余万元,实际他只能得到204万元。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或许其他法人拖欠银行的1300余万元贷款与八里湖公司有关联,但从政府从补偿款中直接扣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八里湖公司负责人自然不同意,于是他便以莫须有的“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两项罪名被拘禁,在被拘禁的高压和威逼下,于2017年6月9日,被迫在早已写好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九江市八里湖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九江市八里湖租赁经营合同书》《八里湖承包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它与此相关的全部协议。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八里湖公司负责人反映属实的话,《解除合同协议书》是无效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协议的一方八里湖公司不是自愿的;二是协议的另一方八里湖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授权,主体不合格,也是不合法的。

  至于为何不是自愿的,另文详细阐述,这里不重复。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为何不经过村民授权就是不合法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签署解除《解除合同协议书》前,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委会做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决定还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通过。

  八里湖公司负责人反映,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没有一位村民授权,这是不合法的,是对村民权益剥夺,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这是地方政府对农民权益的肆意剥夺。

  对于八里湖公司在《再审申请》提出的“解除合同协议没有经过村民授权、主体不合格”的诉求,八里湖村委会没有做出正面回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针对《再审申请》做出的2018赣民申1197民事裁定书中,也避而不谈。

  

  

  

  中央强调,“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村民自治是《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农民做出重大决定,应根据村民组织法,通过集体会议表决通过,上级政府部门不能通过行政命令要求村委会在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签订法律规定须经村委会表决通过的协议。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IA5U9T9U0525ADMJ.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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