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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应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

  ——以三亚市一起违法强拆引发的“民告官”案件为例

  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却遭到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七旬老人起诉维权屡屡胜诉,却历经7年多至今难以拿到相关赔偿……行政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确定违法行政受害人赔偿标准应遵循什么原则?近日,发生在海南三亚市的这起“民告官”案件,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人们深入思考。

  合法建筑竟被认定非法

  

  1988年5月10日,三亚市河东区月川村委会与三亚金岭公司签订《养殖场合同书》,将约40500平方米土地发包给该公司用以经营养殖虾场,承包年限为70年。金岭公司随后在该地块陆续建起虾塘加工厂房、包储仓库、铺面、宿舍等建筑。2010年4月10日,该地块附属物、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并被转让给深圳市罗湖区居民许某生,许某生为此支付了约700万元费用。之后,许某生先后投入填土、道路建设、房屋装修、变压器购置等各种费用用于项目经营。

  2015年,因三亚市规划建设金鸡岭公园项目,该地块列入项目用地征迁范围。然而,作为该地块及地上附属物权益的所有人,2015年4月22日,许某生未拿到应有的征迁补偿,却等来了三亚市天涯区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许某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三亚市金鸡岭桥头西侧建设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建筑物。许某生不服,向天涯区政府申请复议,天涯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支持了天涯区执法局的意见。

  许某生不服复议判决,随后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2015)城行初字第402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建筑系合法建筑,原告许某生通过受让取得该块建筑物的权益,被告三亚市天涯区执法局的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天涯区执法局的改正通知书和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书。该判决作出后,天涯区执法局及天涯区政府均未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难挡任性强拆

  然而,就在上述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2016年9月8日,天涯区执法局竟以同样理由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涉案土地上擅自建设一栋平房,责令许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而这栋所谓“擅自建设”的平房其实只是上述1800平方米建筑物的其中一部分。

  该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久,天涯区执法局即派人对上述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同年9月27日,同样的剧本又再次上演,该局又作出天综执(一大队)罚决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上另外两栋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许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该建筑物。

  2016年10月14日,天涯区执法局又对上述建筑物同样进行了强制拆除,被拆除建筑物面积共计1200平方米。

  对此,许某生提出强烈质疑称:为何法院判定为合法取得的土地及附属物权益,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却仍被天涯区执法局数次以同样的理由违法强拆?行政部门的执法边界到底在哪里?

  屡次胜诉却难获赔偿

  2017年2月3日,许某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天涯区执法局上述强拆行为违法。经过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属于违法强拆。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案涉土地已先后被天涯区政府和三亚市政府在未履行征收征用程序的前提下强制使用,许某生随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上两级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经过一审、二审和海南省高院终审后,各级法院均判决认定以上两级政府部门强制使用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履行对原告的相关赔偿义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赔申1001号行政裁定书,明确:“许某生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和补偿利益损失,可另行起诉天涯区执法局按照《三亚市金鸡岭桥头公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相应类别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有了各级法院的支持,许某生随后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三亚市天涯区执法局按照《三亚市金鸡岭桥头公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赔偿。2021年,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2021)琼0271行赔初30号判决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许某生的诉讼请求。许某生不服,认为自己7年来从未中止维权的脚步,为何会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于是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时间进入2023年,距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就具体赔偿事宜可另行起诉天涯区执法局按照《安置方案》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赔偿”的裁定又过去两年多了,但许某生要求依法补偿其被强拆建筑所造成损失一案却依然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仍在不停地四处奔走。

  律师:行政赔偿应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

  对于该案件,许某生的辩护律师从法理角度做了深入分析,认为原告许某生完全具备接受征收补偿和行政赔偿的主体资格,被告天涯区执法局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许某生造成了房屋安置价值以及相应补偿利益的损失,原告的各项诉求具有事实、法律、最高院裁定以及《安置方案》等依据支撑,依法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律师指出,被告天涯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许某生房屋一案经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天涯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经最高院裁定指明,就具体赔偿事宜许某生可依法向天涯区执法局提起赔偿诉讼。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律师认为,依法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2022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也就是说,在审理房屋征收违法拆除额赔偿案件中,应当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即在赔偿救济时不能使请求人所获得的权益低于其在正常征收补偿过程中所能够取得的补偿数额。

  二是遵循最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判决书:“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本案中,若被告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介入,案涉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应当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根据《安置方案》进行协商、由被征收人选定补偿方式、评估鉴定附着物装修、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先安置补偿、给予奖励并搬迁后再进行拆除。上述法定程序原本应是原告许某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却因被告的违法拆除行为而被迫中断,三亚市中院在原二审时亦释明,诸如被告在征收过程中的类似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现已统一被认为是征收补偿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本案应适用《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赔偿。因此,本案因被告违法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安置方案》规定,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遵循最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由受害人自行选择置换补偿方式,赔偿的金额应当是以征收行为发生时的历史视角来看,按照《安置方案》规定,选择对许某生最为有利、可获得补偿最为全面的标准来计算当时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并以现今视角衡量其原本可获得的补偿价值。

  三是遵循公平原则,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水平不降低,包括合理补偿和及时补偿。一方面,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在正常征收程序中得到补偿,在长期的诉讼活动中亦未得到被告的合理赔偿,致使原告在住所被强制拆除多年来始终未得到公平安置,并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申诉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被告按照1100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共计赔偿金1320000元,按照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该金额根本无法保障原告置换同地段、同面积、同条件居住房屋的需求,甚至无法购买涉案房屋十分之一面积的房屋。被告天涯区执法局主张的补偿标准是极为不公的。而原告许某生根据《安置方案》规定,自行选择了置换补偿的方式,根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产权置换方式”的相关规定,产权置换方式主要采取异地安置原则。案涉房屋为框架结构,屋内生活设施齐全,根据1200㎡为产权调换基数,按照《安置方案》规定的“1:1”产权调换比例进行计算,原告应获得同等地段1200㎡房屋。原告许某生选定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则天涯区执法局的赔偿责任应满足当前许某生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除房屋装修附着物补偿款、临时过渡费、搬迁奖励金应当按《安置方案》规定的最利于被征收人假定外,产权置换赔偿应当就当前时间节点上同地段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如今,7年多过去,案件却至今久拖不决。眼看年关将近,许某生却心如汤沸,根本无心过年。他不明白,一件明明白白的违法强拆案件,作为受害人的他为何维权如此艰难?法院生效判决竟被无视,最高法的裁定竟也难以执行,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为何这里却似乎成了法外之地?

  许某生在等待一个答案,他能否等来期待的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此案,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HQNP8PEH05561781.html

  • 作者:佚名
  • 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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